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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气公司安全检查不规范,温岭警方开5.5万“反恐罚单”!

2023/12/24 8:59:07发布24次查看
反恐
看到这个词的时候
脑补画面是这样的
以为遭到了恐怖袭击?
有恐怖分子?
什么情况?
温岭警方开出5.5万反恐罚单
收到“反恐罚单”
并不意味就是恐怖行为
但是会因此支付巨额的罚款
而且这些“涉恐”行为
很可能发生在我们身边
近日,在“除毒瘤净土壤”、“迎接十九大、忠诚保平安”行动中,温岭某液化气公司因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以下简称《反恐法》),领到一张5.5万元的“反恐罚单”。
9月28日,温岭市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对一家液化气公司开出了金额为5.5万的罚单!
这是自《反恐法》出台以来,温岭市公安局依据该法对辖区液化气公司因未按规定对进入重点目标的人员、物品、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开出的第4张罚单。
9月20日
温岭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在检查中发现辖区某液化气公司未按照《反恐法》的规定对进入生产作业区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当场进行警告并责令改正。
9月25日
下午,治安大队民警再次对这家液化气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其仍未按照相关要求落实改正措施,违反了《反恐法》的相关规定。
9月28日
温岭市公安局依法对这家液化气公司作出罚款5万元,并对1名责任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八条规定: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的;
(二)未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或者未配备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的;
(三)未落实工作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
(四)未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或者未将有不适合情形的人员调整工作岗位的;
(五)对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未依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的;
(六)未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的。
大型活动承办单位以及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未依照规定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机场、火车站、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公路长途客运站、口岸等重点目标的人员、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陈淑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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